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DV-113-執事聲-379-20250320-3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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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79號 異 議 人 洪真美(原名洪秀菊)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奕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 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6月 13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助字第7563號裁定聲明異議」之記載,應 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 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2 04655號裁定聲明異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