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DV-113-執事聲-390-20241206-2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90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黃瑞蓮(原名:黃瑞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1月13 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 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作成之113年度 執事聲字第390號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