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DV-113-執事聲-417-20241014-2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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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17號 抗 告 人 陳俊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清償借款強制執行 之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113年度執 事聲字第41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