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DV-113-執事聲-438-20250102-1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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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38號 異 議 人 余縈縈 相 對 人 李彥蓁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執行費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 113年8月3日所為113年度司執聲字第9號裁定(即原處分)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8月3日所為113年度司執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本件異議人於同月9日收受後,於同月12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原處分固認應由伊負擔如附表所示之執行費 用,但附表編號1之拖車費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自原停放之辛亥國小停車場拖吊至臺北市大同區環河北路河堤外,以地圖查詢僅11公里,嗣又拖吊返還放置於臺北市○○路000號,距離為2.5公里,總計13.5公里,經訪價業者需費用僅新臺幣(下同)3,750元;又編號2之開鎖費用經訪價為800元,且該收據記載發票地址為花蓮市中山路,顯不合理;編號3之保管費用2,665元,然系爭車輛烤漆遭毀損及刮傷,法院封條及輪圈多處毀損,顯未盡保管責任。原處分竟認定伊應給付前開費用,顯有違誤,遂提起本件異議,求為廢棄等語。 三、次按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執行必要費用,指因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必須支出之費用而言,如測量費、鑑定費、登報費、保管費、協助執行人員之差旅費等,此種費用如不支出,強制執行程序即難進行,而此費用係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生,其必要部分自應由債務人負擔。 四、經查: ㈠相對人執本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0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聲請 對異議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211872號給付租金等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嗣相對人聲請對異議人所有之系爭車輛執行,執行法院於113年3月21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停車場對系爭車輛為強制執行,經拍照開鎖確認其內物品後,查封並交由相對人保管,異議人則於同月22日提供擔保,執行法院遂命相對人應將系爭車輛返還予異議人,並通知異議人得自行除去查封標示,其後相對人聲請確定系爭執行事件費用,經原處分命異議人負擔如附表所示執行費用等節,業經調取前開案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㈡次查,相對人業已提出繳納停車費單據、開鎖收據、拖吊車 服務單、鎖頭估價單等資料,酌以於系爭執行事件中,執行法院命相對人準備專業拖吊車輛並自行尋覓保管查封車輛地點,以及聯絡管區員警及鎖匠到場協助執行等情(見系爭執行事件案卷第33頁至第34頁),是以,開鎖檢查系爭車輛內部、拖吊至保管地點並上鎖避免遭竊,以及負擔停放車輛費用,堪認係對系爭車輛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所須支出之費用,乃屬必要,自應准許;異議人雖執前詞主張,然未提出相關資料佐證,已難採憑,亦不能以其他業者收費較低廉為由,否定前開費用之支出必要性;至於異議人質疑系爭車輛遭受毀損,相對人既未善盡保管義務,不得命負擔保管費用云云,惟異議人並未舉證系爭車輛因相對人未盡保管義務而受損一事,尚難採信,況且,為放置系爭車輛及避免遭竊,相對人因此支出購買鎖頭及停車費用,確屬保管系爭車輛之必要支出,異議人依法本應負擔,自不得逕以系爭車輛受有損傷而卸免給付之責,其前開主張,亦難謂有據。 ㈢從而,原處分所認定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費用如附表所示, 並無違誤,異議意旨雖指摘原處分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附表: 編號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1 強制執行拖車費用 1萬2,800元 2 開鎖費用 2,000元 3 保管汽車費用(含鎖頭、停車費) 2,665元 4 員警差旅費 800元 合計 1萬8,2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