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DV-113-執事聲-478-20250107-2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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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78號 抗 告 人 洪惠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之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本院所為 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