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PDV-113-執事聲-528-20241024-2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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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528號 抗 告 人 陳薇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 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 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