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DV-113-執事聲-603-20241211-2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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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03號 異 議 人 陳麗珍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8頁中關於第15-19行「依據本院職權調閱之異議人112 年度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得資料記載,異議人財 產具有2筆房屋、3筆土地、1部113年份自用小客車、30餘筆投資 ,財產總額達384萬6,742元;異議人112年度具有營利所得、利 息所得、薪資所得共60餘筆,所得總額達155萬3,552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依據本院職權調閱異議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記載,異議人110年度財產總額為1,868,840元(見司執 卷第54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