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DV-113-執事聲-623-20241212-2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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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23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張志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梓睿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 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23號裁定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規定,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 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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