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PDV-113-執事聲-625-20250203-2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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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25號 抗 告 人 即 債權人 林淑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葉秋香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 3年12月27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2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按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 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是本件應徵抗告費1,5 00元,扣除抗告人前已繳納之抗告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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