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DV-113-執事聲-635-20250207-2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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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35號 抗 告 人 游志騰(原名:游杰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明異 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 63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 、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 之5。是本件應徵抗告費1,500元,扣除抗告人前已繳納之抗告費 1,0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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