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V-113-執事聲-644-20241204-1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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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44號 異 議 人 吳英樺 吳昭億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江永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等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9 月30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69009 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 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強制執行法第3條及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 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亦為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2項所明定。次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強制執行程序所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復有明文。 二、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7704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69009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3年8月21日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銀人壽)核發扣押命令。新光人壽於113年8月28日陳報異議人吳英樺於新光人壽現有保單,有得請領之保險給付、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含投資型保單之帳戶價值)及預估解約金(扣除借款及墊繳本息),惟未達扣押之標準,無庸扣押(系爭執行事件卷第73頁)。富邦人壽於113年8月29日陳報有以異議人吳英樺為要保人之附表編號3、4所示保單存在而予以扣押、有以異議人吳昭億為要保人之附表編號9所示保單存在而予以扣押(系爭執行事件卷第83、84頁)。臺銀人壽於113年8月30日發函本院陳報有以異議人吳英樺為要保人之附表編號1所示保單存在而予以扣押(系爭執行事件卷第85、87頁)。南山人壽於113年9月18日陳報有以異議人吳英樺為要保人之附表編號5-8所示保單存在而予以扣押(系爭執行事件卷第89、91頁)。中華郵政於113年8月29日發函本院陳報有以異議人吳英樺為要保人之附表編號2所示保單存在而予以扣押(系爭執行事件卷第79、81頁)。嗣併案債權人即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異議人間之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228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113年9月28日併入系爭執行事件辦理(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47頁)。異議人就上開扣押命令具狀聲明異議,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原裁定駁回相對人就異議人吳昭億附表編號9所示保單強制執行之聲請、以及駁回異議人吳英樺針對附表編號1-8所示保單強制執行程序之聲明異議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合先敘明。 二、就異議人吳昭億聲明異議部分:經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 事務官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作成113年度司執字第16900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原裁定已駁回相對人就異議人吳昭億所有之附表編號9所示保單強制執行之聲請,況且本院民事執行處就本件強制執行程序並未就異議人吳昭億執行任何其他保險契約金錢債權與財產,即本件強制執行程序尚無對異議人吳昭億有何強制執行之命令、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異議人吳昭億利益之情事,原裁定亦未就執行異議人吳昭億附表編號9所示保單債權之聲明異議予以駁回,是異議人吳昭億對原裁定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就異議人吳英樺聲明異議部分:經查,異議人吳英樺並未提 出任何書狀就原裁定聲明異議,僅有異議人吳昭億提出書狀明載「吳昭億(即吳水玉)民事聲明異議狀」(執事聲卷第19-23頁)並附具異議人吳昭億之診斷證明書,且異議人吳昭億民事聲明異議狀內容僅強調自身不應被強制執行之事由,均未提及異議人吳英樺有何對原裁定不服聲明異議之情事,本院民事執行處竟以113年10月23日函通知異議人吳昭億、異議人吳英樺繳納針對原裁定聲明異議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異議人吳英樺即於113年11月22日繳納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可視為異議人吳英樺於113年11月22日繳納1,000元係表示對原裁定不服聲明異議。而原裁定係於113年10月14日送達異議人吳英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65頁),經加計在途期間2日,本件異議期間末日本應為同年10月26日,而同年10月26日為星期六之假日,故本件異議期間末日則應為同年10月28日。惟異議人吳英樺遲至同年11月22日始聲明異議,顯已逾10日之異議法定不變期間。是本件異議人吳英樺逾期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裁定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95條 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編號 要保人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解約金金額 單位:新臺幣 1 吳英樺 長福還本終身壽險 (0000000000) 353,109元 2 吳英樺 郵政簡易人壽常春增額還本保險(6年付費) (00000000) 90,848元 3 吳英樺 富邦人壽新平安福保本保險 (Z000000000-00) 65,714元 4 吳英樺 富邦人壽鑫富利增額終身壽險 (0000000000-00) 357,126元 5 吳英樺 南山人壽康寧終身壽險 (Z000000000) 37,434元 6 吳英樺 新二十年限期繳費特別增值分紅終身壽險 (Z000000000) 235,129元 7 吳英樺 南山康寧終身壽險 (Z000000000) 133,768元 8 吳英樺 南山312還本終身保險 (Z000000000) 240,555元 9 吳昭億 安泰分紅終身壽險(繳費二十年) (Z000000000-00) 82,3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