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DV-113-執事聲-660-20241223-2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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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60號 異 議 人 洪珮菁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三頁第三行關於「以異議人為要保人」之記載,應更正 為「以債務人洪敬斌為要保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