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3-執事聲-78-20250303-2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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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78號 抗 告 人 王紅慧(原名:王錦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5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78號裁定不服 ,提起抗告。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按113年12月30 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再抗告,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是本件應徵 抗告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