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DV-113-婚-132-20250205-2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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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蘇信誠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12月5日所為113年度婚字第132號判決而提起上訴,經 查,本件關於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兩造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杜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