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DV-113-婚-17-20241216-2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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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7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 林家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一一三年度婚字第十七號離 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伍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