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DV-113-婚-177-20250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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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7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莊立群律師 王詠心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魏正棻律師 楊適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7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言詞辯論 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之委任狀正本。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杜安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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