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DV-113-婚-312-2025032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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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12號 原 告 陳秀卿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姓名「陳秀𡖥」之記載,應 更正為「陳秀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杜 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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