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V-113-婚-53-20241227-2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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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3號 上 訴 人 甲○○ 送達代收人:乙○○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000室 被 上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 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 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核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5,500元(如附表),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附表: 編號 上訴標的項目 性質 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 1 離婚 非財產權之訴訟事件 4,500元 2 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 非財產權關係之非訟事件 1,000元 合計 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