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DV-113-家全聲-9-20241029-1
字號
家全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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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所為之113年度家全字第19號假扣押裁 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請求離婚等事件涉訟,聲請人前向鈞 院聲請假扣押,經鈞院113年度家全字第1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現兩造訴訟業已於民國113年9月19日經鈞院113年度家調字第635號調解成立(下稱本案訴訟),假扣押之原因應已消滅,爰依法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家全字第19號 裁定准予假扣押,嗣兩造間本案訴訟於113年9月19日調解成立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