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家庭生活費用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DV-113-家婚聲-9-20241125-1
字號
家婚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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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婚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非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家庭生活費用事件,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案號:113年度家補字第319號),惟聲請人 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返還代墊家庭生活費用, 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經核其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 之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