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家庭生活費用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DV-113-家婚聲-9-20250102-2

字號

家婚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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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婚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非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代墊家庭生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 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返還代墊家庭生活費用事件,未據繳納聲 請費用,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14日送達聲請人,其至今仍未繳納聲請費,此有送達證書 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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