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提審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V-113-家提抗-6-20241226-1
字號
家提抗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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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提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即 被逮捕拘禁人 江愛玲 上列當事人請求聲請提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本 院113年度家提字第3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 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亦為同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依該條項之立法理由,可知法院於提審事件中,僅應審查有無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及逮捕、拘禁之程序是否合法,而非認定受逮捕或拘禁之人,有無被逮捕、拘禁之本案實體原因,及有無被逮捕、拘禁之必要性,且所採行之證據法則,僅以自由證明為足。再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亦有明文。而所謂嚴重病人,依同法第3條第3、4款之規定,係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二、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真實生日是民國61年1 月1日,非49年2月27日,強制住院於法不合,是醫生、警官聽信片面之詞,當時抗告人在睡覺,女警問抗告人有沒有哪裡不舒服,抗告人不過說頂樓有一個衛星導航系統,這就是抗告人不舒服的原因,卻遭送強制就醫,抗告人與配偶謝融榮的婚姻無效,抗告人113年2月出院後發現謝融榮的言行舉止有動物混人類外表基因的情形,且內部組織器官跟人不一樣,不是同一個DNA的人。又因抗告人之抽血驗DNA及查詢出生年月日之請求,原審未為處理,以證明抗告人之主張正確,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具○○○疾病史,因○○疾患之影響,於113年10月 3日在家無預警打謝融榮一巴掌,另於113年10月21日因○○○○、○○、○○○○,欲攻擊謝融榮,經謝融榮報警,警消到場後啟動緊急醫療強制送醫,且於急診觀察抗告人○○○○,態度○○,言談○○,具○○性並講述○○內容,經討論下安排住院治療;考量抗告人仍有○○病症狀、現實感○○、判斷力○○,有傷害他人之行為,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惟抗告人拒絕接受,經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院於113年10月21日檢附相關文件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依精神衛生法規定及相關申請審查程序,審查決定許可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對於抗告人強制住院等情,有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願任同意書、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急診護理紀錄、急診病程紀錄、住院護理紀錄、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5-83頁)。是抗告人因患有○○○○症,致有○○○○、○○等症狀,又因○○○○,未依醫囑服用藥物,致自身○○疾患惡化伴有傷害他人之危險行為,顯見抗告人係依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2 、3 項規定,經審查許可強制住院,並非違法遭到拘禁、逮捕,其程序尚無違誤,原審據此駁回抗告人之提審聲請,自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莉苓 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