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提審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DV-113-家提-33-20241025-1

字號

家提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提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 被逮捕 拘 禁 人 葉子璿 非訟代理人 何威儀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當事人間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在家中遭父母 送醫,聲請人無思覺失調症,無不能生活,聲請人一直奉公守法,無傷害他人或偷竊紀錄。為此,爰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聲請提審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 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8 條第1項、第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開五日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出院,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者,亦同;精神衛生法第3 條第4 款、第41條第1 、2 、3 項、第42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 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聲請人拒絕接受,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於113年10月20日起予以緊急安置,經鑑定醫師劉書瑋、陳俊澤於同日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聲請人仍拒絕接受,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於同日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強制住院許可,衛生福利部於113年10月23日許可強制住院等情,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願任同意書、急診護理紀錄、急診病歷、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在卷,足認強制住院之法律依據及法定程序均為合法。 (二)聲請人雖於113年10月25日調查期日否認其為嚴重病人、 有自傷傷人之虞。然查,鑑定醫師於同日調查期日陳述:聲請人於113年10月19日晚上朝其父親潑灑洗衣粉,經警消協助送至醫院,因對家人有持續的被害和被控制妄想,返家仍有攻擊家人的風險,目前尚無其他替代保護措施等語,核與急診護理紀錄、急診病歷、110報案紀錄單相符,足認聲請人確有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且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此外,聲請人否認有任何病史,無法期待其同意其他替代之保護措施,參以關係人即聲請人父親乙○○、母親甲○○之意見,認聲請人之家屬暫無意願接回聲請人,以定期回診方式替代強制住院治療,故認目前尚無可替代強制住院之其他保護措施。 四、綜上所述,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依精神衛生法第41條 第2 、3 項予以強制住院,於法有據。從而,聲請人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聲請提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提審法第9 條第1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欣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