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提審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DV-113-家提-36-20241105-1
字號
家提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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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提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梁麗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不知強制住院是否係伊在住處清潔打掃之 故,伊欲離院返家等語。 二、按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 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第二項之緊急安置及前項之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之。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出院,並即通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 制住院之必要者,亦同。又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第41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3項前段、第42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2項,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分有明文。 查聲請人罹○○○○症,自民國74年起即發病,多次因症狀影響 而住院,惟未就診,且無病識感,故多需強制住院始能讓其接受治療,近4年完全未接受治療,症狀持續並干擾鄰居,於113年10月初被害想法轉移至其前夫而對之咆哮,且干擾行為加劇,並在住處擺放螺絲起子之危險工具及於門後吊掛鋸子、刀具,暨在室內燒棉絮、紙張、樹葉,經其前夫報警而送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下稱松德院區)為急診評估,經該院專科醫師診斷並鑑定認其受上開○○病症狀影響而有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其社會功能及思考、認知、判斷功能均有缺損,業無法處理自己事務,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嚴重病人,且因其○○症狀明顯,現實感差,往昔即有暴力紀錄,其症狀倘持續惡化即具高暴力風險,而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惟經聲請人拒絕,該院乃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獲准各情,有急診病程紀錄、住院護理紀錄、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在卷為徵,且經本院以視訊方式訊問松德院區醫師陳稱:聲請人無法僅經藥物有效減緩其症狀,現有強制住院以降低外界環境之干擾之必要等語明確,有訊問筆錄可參,是認松德院區對聲請人所為之強制住院而拘束其人身自由之決定,符合法定事由及程序,依法肯屬有據,聲請人執上情主張伊應予釋放云云,核與上開事證不符,委無足採,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