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DV-113-家救-137-20241015-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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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呂鳳玲 訴訟代理人 張家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李奕享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13年 度家調字第103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至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業據提出111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金融帳戶存款交易紀錄為憑,參酌聲請人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總額及財產總額均為0元,核與本院調取之資料相符,而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034號請求離婚等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