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DV-113-家救-146-20241113-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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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政端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李燕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13年度家 調字第108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至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生活困難,積蓄遭他造借用未還,無資力 支出支出訴訟費用等語,僅據提出戶籍謄本為憑。然查,本院於113年10月9日函請聲請人補正財產所得、符合救助資格相關文件,聲請人於113年10月15日收受上開通知,迄今仍未補正,難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從而,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