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V-113-家救-155-20241204-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林明珠 非訟代理人 林宣佑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應 受 監 護宣告之人 周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786號),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786號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因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許法律扶助等情,有上開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及專用委任狀、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所得、財產查詢結果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4、11-29頁),且查無有何顯無理由之情形,依前揭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