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DV-113-家救-179-20241209-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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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蘇辜惠美 訴訟代理人 蘇滿麗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蘇柏宇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20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至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業據提出112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憑,而聲請人雖非中、低收入戶,然其110年、111年、112年均查無所得資料,其財產資料僅1 筆,財產總額23,100元等情,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且本院查無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202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有何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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