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DV-113-家暫-101-20241218-1
字號
家暫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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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思合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暨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於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289號離婚暨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 使負擔等事件撤回、和(調)解成立或裁判確定前,聲請人得依 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與兩造未成年子女丙○○(男、民國000年0月 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女、民國00 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會面交往。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結婚,婚後育有 未成年子女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丁○○(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聲請人現已向鈞院提起離婚暨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即113年度家調字第289號,下稱本案事件)。惟聲請人自112年10月起即無法返家,更遭相對人阻撓其與子女會面交往。為此,聲請核發於本案事件終結前,訂定聲請人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明文規定。其立法理由係基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職權性及合目的性,並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 二、經查,本案事件確在本院繫屬中,而目前聲請人與兩名未成 年子女之會面交往受相對人影響甚多,致聲請人無法順利會面,實有暫定會面交往方式之必要,復審酌子女之性別、年齡、情感需求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於本案事件終結前,得依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與兩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以維繫聲請人與子女之親子關係,並即時維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三、聲請人雖併聲請每週至少二次與兩名子女進行視訊或通話, 惟本院考量兩名未成年子女年紀尚小,專注力尚有不足,無法長時間進行視訊或通話,且視訊或通話時均需由相對人在場協助,依兩造目前之狀態,實無法確保視訊或通話之順利執行,為免兩造因此再生爭端,現階段尚不適宜訂定聲請人與子女視訊或通話之方式。 四、再者,為修復子女因父母分離所生之心理創傷暨提昇兩造之 親職能力,本院已轉介駐本院之家事服務中心為兩造及子女提供親職課程及心理諮商等服務,請兩造務必配合。又本院既已訂定暫時之聲請人與兩名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建請兩造確實履行,後續配合服務態度、履行會面交往及友善合作狀況等,將會依法列入本案事件之重要裁判參考,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附表:聲請人與兩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 一、自本裁定作成之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 聲請人得於每月第一、三個週六、週日上午9時至相對人住 處接回兩名子女,並於當日下午6時將兩名子女送回相對人 住處。 二、自114年4月1日起: (一)平日:聲請人得於每月第一、三個週五晚間7時至相對人住 處接回兩名子女,並於當週週日下午6時將兩名子女送回相 對人住處。 (二)寒暑假期間: 1.寒假:除平日會面交往時間外,聲請人得另行增加7日與兩 名子女之會面交往時間。具體日期由兩造自行協議,倘無法 達成協議,則自寒假開始之第1日上午9時起至第7日下午6時 止,聲請人得接回兩名子女同住照顧(如與平日會面交往時 間重疊,不另補足)。 2.暑假:除平日會面交往時間外,聲請人得另行增加14日與兩 名子女之會面交往時間。具體日期由兩造自行協助,倘無法 達成協議,則自暑假開始之第1日上午9時起至第14日下午6 時止,聲請人得接回兩名子女同住照顧(如與平日會面交往 時間重疊,不另補足)。 3:接送方式:均由聲請人至相對人住處接出及送回。 (三)農曆春節期間: 1.聲請人得於民國奇數年(如:民國115年)農曆除夕上午9時至 初二下午6時將兩名子女接回照顧。 2.聲請人得於民國偶數年(如:民國116年)初三上午9時至初五 下午6時,接回兩名子女同住照顧。 3.接送方式:均由聲請人至相對人住處接出及送回。 三、聲請人與子女會面交往期間,乃聲請人與子女單獨相處之親 子時刻,相對人不得藉故跟隨或陪同。 四、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子女之住居所、聯絡方式、就讀學校等如有變更,照顧方應 隨時通知會面方。 (二)兩造如不能準時接送子女或欲放棄該次會面交往時,應於前 二日提前告知他方,以方便安排子女照顧事宜。 (三)兩造均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亦均不得灌輸子女 有關反抗或敵視對造及其親友之觀念,以維護子女身心健全發展。 (四)兩造應於會面交往接回或送返當日,準時將子女交付他造或 其指定之親友,並應交付子女之健保卡及相關物品。如遇子女患有疾病,應告知他造,並交付相關醫藥及醫囑事項。 (五)關於子女之重要事件,如重大醫療、校慶、運動會、親師座 談會,學校其他重要活動,照顧方應於接到3 日內通知他方,他方及其家人得自由選擇是否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