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DV-113-家暫-142-20250205-2

字號

家暫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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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142號 抗 告 人 許弼程 相 對 人 陳怡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本院1 13年度家暫字第142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之規定,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杜 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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