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DV-113-家暫-142-20250327-3
字號
家暫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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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142號 抗 告 人 許弼程 相 對 人 陳怡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本院1 13年度家暫字第1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 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抗告,此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43條第3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14年2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0日送達至抗告人之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9頁)。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杜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