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DV-113-家暫-143-20241015-2

字號

家暫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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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143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相對人聲請暫時處分,抗告人對於民 國113年9月19日本院113年度家暫字第14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 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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