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PDV-113-家暫-170-20241024-1

字號

家暫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林振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慧樺等間聲請暫時處分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具狀敘明以下事項:   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 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方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是以,暫時處分須附屬於家事「非訟」事件之本案請求,且須具相關連性。而本件暫時處分聲請狀記載其聲請目的係為與相對人「完成分割財產」,顯與本院已受理之113年度家非調字第369號改定子女親權事件無關,其聲請是否適法? 二、倘聲請人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 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