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DV-113-家暫-184-20241128-1

字號

家暫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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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甲OO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OO間因監護宣告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未據 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 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 法第85條所定家事非訟事件之暫時處分,並無免徵聲請費用之明 文,且暫時處分之裁定非不得與本案裁定歧異,性質上自與民事 訴訟法第383條第2項所謂就「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所為裁定 者不同,無從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6條「非訟 事件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之 規定免徵費用,而應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徵收聲請費1, 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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