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V-113-家暫-81-20241219-1
字號
家暫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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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33號 113年度家暫字第81號 聲 請 人即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葉茂華律師 相 對 人即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蔡惠子律師 王詠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就離婚等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於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88號、第576號離婚等事件撤回、 和(調)解成立或裁判確定前: (一)由兩造依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共同照顧未成年子女甲○○( 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二)丙○○得單獨辦理未成年子女甲○○所有如附件所示之美國護照 更新事宜。 (三)兩造子女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美國護照號碼:000000000、美國護照如附件),未經兩造同意,不得出境。 二、兩造之其餘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乙○○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現有離婚等事件(即本院000年度○○ 字第000號、第000號,下合稱本案事件)繫屬在院,而兩造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惟兩造就子女親權及會面交往等事宜尚無法達成合意,為維護子女利益,故提起暫時處分之聲請,並聲明:在本案事件終結前,甲○○暫與其同住,並由其擔任主要照顧者,而丙○○得依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與子女會面交往等語。 二、丙○○聲請意旨略以:其有充分之時間及經濟能力照顧子女甲 ○○,且支援系統良好。然乙○○擅自將子女攜離兩造原共同住處,並限制其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又子女目前就讀美國學校,而其美國護照已到期,惟乙○○拒為子女辦理美國護照之更新,致子女恐無法續行就讀○○學校,上開行為均已損害子女利益,故聲請暫時處分,並聲明:於本案事件終結前:(一)關於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二)兩造得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共同照顧甲○○。(三)丙○○得單獨辦理子女甲○○之美國護照等語。 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 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 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明文規定。其立法理 由係基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職權性及合目的性,並為因應本案 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 之危害。又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 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 法辦法第4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兩造現有本案事件繫屬在案,因故無法達成調解,且 雙方就本案事件訴訟期間之共同照顧子女方式,亦無法達成共識。再者,子女現就讀○○學校,因繼續就學而有更新美國護照之需求,惟乙○○迄未配合更新子女美國護照事宜,為穩定子女之受照顧方式及就學狀態,減少子女因兩造爭執所致之負面影響,應認有核發子女照顧方式及准許丙○○單獨辦理子女美國護照更新等暫時處分之必要性。然因本院000年0月0日之限制出境暫時處分裁定中,僅記載子女之中華民國年籍資料,而未記載子女美國護照相關資料,為免子女美國護照更新後,兩造任一方另持子女有效之美國護照出境並滯留境外,應有另行核發暫時處分增列禁止兩造任一方逕持子女美國護照出境之必要。 五、本院審酌卷內事證及本院家事調查官之報告,復考量兩造均 期望減少子女生活變動等情,認兩造暫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照顧子女甲○○為適當。至於子女親權或主要照顧者之酌定部分,暫無立即核發暫時處分之急迫事由,且尚需持續觀察兩造於訴訟期間合作父母之友善態度而定,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雖均有看到子女在父母爭執中忠誠為難之身心議題,但 仍堅持個人立場,拒絕退讓及協商,致子女時刻感受兩造敵對之氛圍及壓力,而無法在兩造間自在相處,亦不敢在一方面前表現對於他方之思念,已對子女之身心發展產生嚴重之負面影響。期望兩造能理解父母之責任,並將子女身心發展議題放至首位考量,基於彼此尊重、友善合作之原則,建立有效之正向溝通模式,以作為子女成長學習之榜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佳欣 附表三: 一、平日照顧方式: (一)每月第一、二、四、五個週五學校放學時,丙○○得接回子 女甲○○照顧及同住,至隔週週二上午,由丙○○送子女上 學。 (二)其餘時間由乙○○接回子女照顧及同住。 二、寒暑假: (一)暑假(不適用平日照顧方式): 1.丙○○得照顧子女40日,其餘時間由乙○○照顧子女。 2.具體日期由兩造另行協議之,倘無法達成協議,則丙○○得自 暑假第一日上午10時起連續照顧子女40日,至末日晚間8時。 (二)寒假(不適用平日照顧方式,如遇農曆期間,應以農曆期間 約定為優先): 1.丙○○得照顧子女15日(含農曆過年期間之3日),其餘時間由 乙○○照顧子女。 2.具體日期由兩造另行協議之,倘無法達成協議,則丙○○得自 寒假第一日上午10時起連續照顧子女15日,至末日晚間8時。 三、農曆過年期間: (一)民國奇數年之除夕前一日上午10時起至初二晚間8時止、民 國偶數年之初二上午10時起至初五晚間8時止,由丙○○照 顧子女。 (二)其餘時間由乙○○照顧子女。 四、其他特殊節日:(不適用平日照顧方式) (一)民國奇數年之感恩節、子女生日,得由丙○○與子女同住及 過夜一晚;民國偶數年之感恩節、子女生日,則由乙○○與 子女同住及過夜一晚。 (二)每年之父親節,丙○○得與子女同宿過夜一晚;每年之母親 節,乙○○得與子女同宿過夜一晚。 五、上開子女照顧之接送方式及地點由兩造協議定之,倘無法達 成共識,則均由接回照顧之一方至他方住所或子女學校接回 子女。 六、兩造就子女照顧或接送之時間、方式及地點,得經雙方另行 協商變更之,但須經兩造明示同意,不得由一方單獨決定變更。 七、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子女之住居所、聯絡方式、就讀學校等如有變更,照顧方應 隨時通知他方。 (二)兩造如不能準時接回子女,應於前二日提前告知他方,以方 便他方安排子女照顧事宜。 (三)兩造及其家人均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亦均不得 灌輸子女有關反抗或敵視對造及其親友之觀念,以維護子女身心健全發展。 (四)兩造應於他方接回子女之當日,交付子女之健保卡及相關物 品。如遇子女患有疾病,應告知他方,並交付相關醫藥及醫囑事項。 (五)關於子女之重要事件,如重大醫療、校慶、運動會、親師座 談會,學校其他重要活動,照顧方應於接到3 日內通知他方,他方及其家人得自由選擇是否參與。 (六)兩造安排子女課後或寒暑假活動,倘影響他方之照顧時間, 應由雙方共同協商為之,不得單獨決定。且參與活動期間, 應由安排活動之一方負責接送子女。 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