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V-113-家繼簡-19-20250317-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 原 告 張美月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記載其姓名暨住所或居所,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再按請求分割遺產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應由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共同起訴,並以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朝根之遺產,應以被繼承 人黃朝根之全體繼承人為原、被告,惟原告起訴狀所列原告為「張美月」、被告為「沈素雲、張正隆、張正和、張正盛、張正裕、張之偉、張之翔、張愛華、泰麗莎(ZOILA TERESA DE JESUS PENARANTA 8 SAMANIEGO)、張正晃、張淑惠、張美月、洪水金、黃天明、張正順、黃彩雲」,其中,被告張正順、黃彩雲均已死亡,應以張正順、黃彩雲各自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就被告張正順部分,原告已當庭更正改列「張偉哲、張易雯」為被告;就被告黃彩雲部分,本院業已調取黃彩雲之繼承人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67至84頁,姓名詳卷),原告亦已閱卷,但原告迄仍列黃彩雲為被告,未改列黃彩雲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另張美月重複列為原、被告部分,亦應予以更正。則本件當事人適格仍有欠缺,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一 以被繼承人黃朝根之全體繼承人為原、被告。(原、被告姓名請勿重複;另張正順、黃彩雲已死亡,請列其二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 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三 提出完整記載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暨與全體被告人數相符且附具證物之繕本。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