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DV-113-家繼簡-9-20250107-2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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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劉月鶯 劉月燕 沈廷峰 劉子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榮富間因本院一一三年度家繼簡字第九 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參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 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