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V-113-家繼訴-116-20241226-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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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16號 原 告 金世偉 訴訟代理人 單鴻均律師 被 告 王金世英 金世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侯玉玲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 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王金世英、金世平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侯玉玲於民國107年3月5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為各三分之一。被繼承人死亡時為留有任何遺囑,惟被告王金世英因涉嫌「力霸掏空案」,於96年1月1日出境,疑似逃匿海外,並於99年4月30日遭通緝,迄今均未入境臺灣,被告金世平亦經常居住海外,難以聯繫,故全體繼承人至今無法協議分割。是被繼承人之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爰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51、1164、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因此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四、本院之判斷: ㈠被繼承人侯玉玲於107年3月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 產,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為各三分之一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兩造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書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函、郵政儲金帳戶詳情表、保管劃撥帳戶及專戶餘額表(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41頁)等為證,堪信其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被告王金世英遭通緝,迄今均未入境臺灣,被告金 世平亦經常居住海外,難以聯繫,兩造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等情,有原告提出之法務部調查局外逃通緝犯查詢系統資料(見本院卷第4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王金世英之入出境資料,是被告王金世英於96年出境後便未再出境,有被告王金世英入出境連結作業查詢附卷可參。又被告金世平經本院合法通知、被告王金世英經本院合法通知並為國內、外公示送達,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陳述,迄今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亦堪信原告主張兩造無法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自行為協議分割之情為真。是以,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原告依法請求裁判分割遺產,以消滅全體繼承人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於法並無不合。復本院審酌附表一之遺產皆為銀行存款及投資,性質上並無分割之困難,由兩造各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各共有人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自由單獨處分,具有處分上之便利性,亦能物盡其用,且兼顧各共有人之利益,符合公平原則,此分割方法應屬適當。 五、末按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則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依其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前段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名稱 金額(新台幣:元) 分割方法 1 存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大安分行 1,333,218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2 存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大安分行-日幣 12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3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復興分行 292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4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31,203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5 存款 中華郵政正義郵局 103,189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6 投資 中華商銀 114股 0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7 投資 潤泰 884股 72,046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8 投資 亞太電信100,000股 925,000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金世偉 三分之一 2 王金世英 三分之一 3 金世平 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