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DV-113-家繼訴-129-20250306-3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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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殷林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原告殷家慧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判決就聲請人民國113年10月30日訴狀之 備位聲明遺產酌給新臺幣180萬元漏未為判決,爰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是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以法院對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並不包括就當事人陳述抗辯之記載、攻防方法之論斷或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58號、111年度台抗字第7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原告殷家慧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殷林梅遺產事件之被告,既未依法提起反請求,且書狀所陳夾雜許多家庭議題及非本件訴訟標的者,本院乃於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時與兩造確認,經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當庭陳明答辯聲明及事由為同意分割,分割方法同原告等語,有該次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本院並已就得心證之理由詳於判決中論述,且敘明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此觀本院判決第5至12頁即明。是本院判決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之情形,聲請人主張之內容,係屬當事人陳述抗辯之記載、攻防方法之論斷,而非訴訟標的脫漏未予裁判。從而,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