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DV-113-家繼訴-27-20241028-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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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陳林國 被 上訴 人 呂陳美女 陳美麗 陳美華 陳映存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一一三年度家繼訴字第二十七號分割遺產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 佰壹拾壹萬肆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貳仟陸佰 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