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DV-113-家繼訴-34-20241121-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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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 原 告 鄭文治 鄭文平 蘇國勝 蘇怡安 共 同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鄭文成 被 告 鄭資英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被 告 林郁欣 訴訟代理人 劉翊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鄭資英聲請裁定停止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本之原告鄭陳菜妹已過世,其他原告 提出民事準備書四狀並檢附鄭陳菜妹之自書遺囑,主張本件鄭陳菜妹就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而應受分配之金額,應由原告5人依該遺囑指定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然該自書遺囑並非鄭陳菜妹所書寫,為此被告鄭資英向均院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被告鄭資英認為其他訴訟應先解決,再來進行本件訴訟程序。請求裁定停止本案(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4 號)之訴訟程序等語。 二、經查,被告鄭資英主張另提之確認遺囑無效之訴,將影響鄭 陳菜妹之繼承人之遺產分配比例云云。惟觀諸本案原告起訴請求,兩造除被告林郁欣外均為被繼承人鄭明發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所示,而鄭陳菜妹於訴訟中死亡,遺有於民國102年8月19日所立之公證遺囑。前因被告鄭資英侵占被繼承人所有之加拿大多倫多銀行(下稱多倫多銀行帳戶)存款40萬元加幣、新加坡嘉來銀行香港分行(下稱嘉來銀行帳戶)存款1,145,346美金及永豐銀行城中分行帳戶內1萬美金,並由被告鄭資英匯入其女兒即被告林郁欣所有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下稱日盛銀行帳戶),據為己有,該筆1萬元美金係由被繼承人轉給被告林郁欣,被告林郁欣自受有利益;而被告鄭資英應返還多倫多銀行帳戶存款40萬元加幣及嘉來銀行帳戶存款1,145,346美金至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已經臺灣高等法院以重家上字第33號民事判決(下稱前案)確定在案,惟被告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578號、第25143號中自陳,被繼承人之多倫多銀行帳戶結餘為544,943.38元加幣,而嘉來銀行帳戶結餘為1,154,370美元,故被告鄭資英侵占之金額尚有144,943.38加幣及9,024美金,而上開金額屬孳息,未能於前案舉證,且與前案屬於不同訴訟標的,又前案之原告為鄭陳菜妹,其他繼承人均為被告,無法於前案追加訴訟標的金額,為此,依民法第179條、第181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上述金額返還予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等語,該等主張是否有理由非以鄭陳菜妹之遺囑有效與否為據,係以本案是否為前案判判力效力所及,是揆諸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 項規定(按即「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原告停止訴訟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不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