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DV-113-家繼訴-34-20250205-3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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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鄭文治 鄭文平 蘇國勝 蘇怡安 兼 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文成 被 上訴人 鄭資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所為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判決而提 起上訴,經查,本件關於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上訴,並為擴張 聲明,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擴張後之新臺幣(下同)4,981,736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項、第7 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601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杜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