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DV-113-家繼訴-5-20241209-4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 反請求原告 陳廖招治 法定代理人 陳林金 訴訟代理人 蘇夏曦律師 鄭凱鴻律師 反請求被告 周淑賢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一一三年度家繼訴字 第五號選任鄭凱鴻律師為陳廖招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應予撤銷 。   理 由 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 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所準用之。 經查,本院前經陳林金提出之臺北市立萬芳醫院診斷證明書為 據(見本院卷第45頁),認陳廖招治因○○○○而不具訴訟能力,亦無法定代理人,為使陳廖招治程序上能主張其應有權益,選任鄭凱鴻律師於陳廖招治與周淑賢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為陳廖招治之特別代理人,有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裁定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9至80頁)。然陳廖招治已於民國113年5月31日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122號民事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陳林金為其監護人,陳林金業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委任蘇夏曦律師、鄭凱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有家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2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民事委任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1至107頁、第119頁),是本院認已無由選任之特別代理人繼續訴訟之必要,爰撤銷前開裁定。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