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DV-113-家繼訴-91-20250310-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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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 原 告 陳玲月 訴訟代理人 黃冠嘉律師 被 告 陳一仁 訴訟代理人 鄭博晉律師 被 告 陳侯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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