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DV-113-家繼訴-97-20250325-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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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7號 聲 請 人 章岳岑 訴訟代理人 周安琦律師 相 對 人 章崇正(CHANG, CHUNG-CHENG) 章麗瑞(LI-JUI CINDY CHANG) 楊擴擧律師即失蹤人章麗瑜之財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 24日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7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所示之記載,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 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7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中有漏載章麗瑞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附表: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章岳岑 5分之1 章崇正 5分之1 章麗瑞 5分之1 章麗瑜 5分之1 胡美枝 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