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3-家聲抗-88-20250303-1

字號

家聲抗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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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88號 抗 告 人 朱博文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 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2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受輔助宣告之人朱鍾月桂之配偶離世前言明 遺產全歸朱鍾月桂養老,朱鍾月桂原有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供其安養晚年,其十多年來固定年生活開銷約20萬元,朱翠瑾卻私自動用朱鍾月桂之金錢,情勒朱鍾月桂數十萬移民加拿大,抗告人及手足多次輪番告誡朱翠瑾仍無法阻止之。朱鍾月桂因精神狀況不佳、雙眼近盲及老化緣故,無法自理財務,對於金錢流向全然不知,亦無從闡述花費用途,難以期待朱鍾月桂有足夠保障自身財產利益之能力,且朱翠瑾、朱光勳於民國112年3至5月間,刻意將朱鍾月桂所有財產轉移,故原審選定朱翠瑾、朱翠碧擔任朱鍾月桂之共同輔助人,卻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顯不符朱鍾月桂之最佳利益。又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78條第2項準用第168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輔助宣告時,應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上開法律位階高於家事事件審理細則,且符合朱鍾月桂之最佳利益。為此,提起抗告,求予指定抗告人及朱翠雲共同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關係人陳述意見部分:  ㈠關係人朱翠瑾陳述意旨略以:同意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 第207號、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21號民事裁定理由中所述輔助宣告無需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見解。伊等已於112年依家事調查官要求開列母親財產清冊,伊於113年8月間復將母親帳戶款項詳細列明提供兄弟姊妹,伊持續讓兄弟姊妹知道母親金錢收支狀況,伊長期為照顧母親而疏於顧及自身在國外之家庭,希望抗告人不要再抗告,請求駁回抗告等語。  ㈡關係人朱光勳陳述意旨略以:同意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 第207號、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21號民事裁定理由中所述輔助宣告無需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見解。原裁定選任之輔助人已有能力將母親財產及費用詳細列明,抗告人所提人選並非適任,朱翠雲過去幾十年未曾照顧父母,抗告人曾未經兄弟姐妹同意取走父母財產,請求駁回抗告等語。 三、經查:    ㈠抗告人為朱鍾月桂之長子,於原審聲請對朱鍾月桂為監護宣 告,經原審於113年4月30日以112年度監宣字第122號裁定宣告朱鍾月桂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任關係人朱翠瑾、朱翠碧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朱鍾月桂之共同輔助人(即原裁定主文第1、2項);嗣抗告人提起抗告,然並未對原裁定宣告朱鍾月桂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及選任朱翠瑾、朱翠碧為共同輔助人部分不服,此觀諸抗告狀即明,復經抗告人於本院114年1月23日準備程序中陳明在案,是原裁定主文第1、2項部分業已確定,即不在本件抗告審理之範圍,合先敘明。  ㈡按法院為輔助宣告,無庸併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載明「輔助宣告仍有部分之行為能力,為免準用上爭議,本條第1項明定法院為輔助宣告時,無庸併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此亦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207號、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21號民事裁定所採認。又法律上所謂準用,係立法者基於立法經濟考量,就某特定事項,因相類似之事實,法律上已有明文規定,乃以法律規定間接引用該規定,故必須性質相類似者,始有準用餘地。觀之民法第15條明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而依同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可知受輔助宣告之人仍具行為能力,僅其為該條項所列各款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足徵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之性質、要件及效果迥然有異,則法院為輔助宣告時,因輔助人無須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自無需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甚為灼然。是原審裁定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以原審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提起抗告,求予指定抗告人及朱翠雲共同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莉苓                   法 官 陳香文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 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 狀,並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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