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PDV-113-家聲-106-20241101-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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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李孟容 上列聲請人因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分割遺產事件之民國一一 三年八月十四日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向李孟儒等人提起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 第87號分割遺產事件,為瞭解民國113年8月14日開庭內容全貌及答辯所需,爰請求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係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依法有據,應予准許,而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依上揭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倘予違反,依同條第2項規定,得處以罰鍰,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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