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DV-113-家聲-113-20241029-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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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王慈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683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 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延禧之債權人,為 查明繼承情形,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683號卷 宗,以維護其債權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歷 史帳單匯總查詢資料、業務移轉與公司變更相關資料各1份等件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