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V-113-家聲-124-20241111-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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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張淳珉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388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於民國113年5月29日113年度家護 字第388號通常保護令事件(下稱系爭家事事件)庭中承認曾出言恐嚇聲請人及家人,之後又不斷對伊等提起刑事告訴   ,均以不起訴處分,致伊等受不實告訴、身心俱疲,嚴重影 響生活,故希望調取當日錄音作為證明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惟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以主張或維護聲請人即該案當事人關於該案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為限,且聲請人須釋明該事由與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內容之關聯性,由法院依個案審酌有無交付之必要性,而非一經聲請,法院即應一概照准。 三、經查,聲請人僅以聲請狀乙紙敘述上開聲請意旨內容,聲請 交付系爭家事事件113年5月29日法庭錄音光碟,且依聲請意旨之主張,核與維護聲請人關於系爭家事事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並無明顯關連,況相對人對聲請人及家人所提刑事告訴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倘聲請人認有對相對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之必要,亦得於確定提起後,向承審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由承審承審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向本院調取,尚無由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從而,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院經審酌本件個案情形   ,尚難認有交付之必要性,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   ,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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