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DV-113-家聲-132-20241127-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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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七年度繼字第三九七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朱志成之債權人,聲 請人欲瞭解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拋棄繼承事件之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本院家事法 庭函、本院債權憑證(以上均影本)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欣